(3)采用 "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自治区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可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负责)。
(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检验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对基本药物实现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队伍稳定、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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