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稳步推进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规范自治区级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