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负责)。
(5)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方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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