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二)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市域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区)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
(三)审议所辖的各县(市)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重大工程、重点工程项目的选址;
(五)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出入口、重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
(六)审议市域重要历史传统街区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或小区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设计方案;
(八)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调整;
(九)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重要交通工程(包括立交桥、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工程、铁路的新建、主次干道道路工程等)设计方案;
(十)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重要市政工程(公厕、污水处理厂、重要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垃圾处理场等)设计方案;
(十二)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工程(重要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内河整治景观工程、主要广场、公园景观工程、重要地段的雕塑工程、夜景亮化工程等)设计方案;
(十三)审议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旧城改造有关行政和技术方面的政策;
(十四)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规划、建筑方案。
四、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议事规则
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乡规划专门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并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
(三)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