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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 农机: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超载行驶的。

  (2)农机违法载客的。

  7. 水上交通:

  (1)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2)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3)渡船违法违规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

  (4)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的;

  (5)非法违法修造船舶的。

  8. 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 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10. 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区域内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融水等地要重点打击取缔可能发生死灰复燃的非法小煤窑;

  2. 柳江、融安、融水、柳北以及非煤矿山较多的县区,要重点取缔关闭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的非煤矿点;

  3. 柳江、融水等县要严密监控可能发生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不留后患;

  4. 道路交通要以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和运输企业为重点,认真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和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行为,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5. 各县区要开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河道附近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对非法违法采砂点要采取严管重罚等强硬措施,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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