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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以粤安〔201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10〕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以下简称联合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各自名义、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联合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开展的行政执法监察行动。

  第三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四条 在各级安委会框架下建立联合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省及各地安委办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对固定人员为联席会议联络人。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通报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方面情况,分析联合行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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