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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辽阳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发放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41次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口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正常运行单位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正常运行单位(含民营企业)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费(标准为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
  二、市属关停企业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纳入此类发放范围的对象为市属破产、解体清算、长期停产企业的职工及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职)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另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
  3.未曾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二)资格确认程序
  1.企业认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名单,由市解决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确定纳入此类发放范围的市属企业。
  2.人员基本情况认定。对属于此类发放范围的企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提供退休人员名单,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退休职工子女情况及是否在本单位已领取补助费情况调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统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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