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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江苏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和《江苏省主要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上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完善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流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六、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十四)突出重点统计监测。围绕建设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中心的目标,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全面小康统计监测、社会发展评价、生态省建设监测、节能预警监测、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农业现代化进程监测等重点统计监测。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近期重点开展“八项工程”实施进程的统计监测,确保省“两会”前公布监测结果。适时开展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民生、民意、社会满意度和党委、政府部门绩效等调查监测。
  (二十五)构建统计指数体系。积极围绕生产、消费、流通等主要经济运行环节,以及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民生幸福、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等重要方面,开展统计指数的应用研究,适时构建江苏发展统计指数体系,客观描述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动方向、变动幅度和影响因素,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六)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强化对统计数据的挖掘和相互关系分析,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能力、诠释解读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建立江苏省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编制预警指数,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十七)建立区域发展统计机制。围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的部署实施,以及全省各相关主体功能区的建设,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规范相关的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及时提供优质统计监测服务。强化区域统计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构建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区域统计合作机制,及时开展区域发展比较分析。积极开展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国际统计信息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比较分析。
  七、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八)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增强专职统计人员的力量,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省级服务业重点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统计网络,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努力实现服务业统计向下延伸。各部门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统计部门或省级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提升部门统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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