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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十五)推进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为有效反映生态省建设进度,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强对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等方面的统计,客观反映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积极开展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加快开展环境保护支出统计,准确反映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十六)强化科技统计工作。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从科技投入、企业创新、知识产权、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等方面完善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综合反映江苏科技创新以及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
  (十七)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战略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及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推进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决策依据。
  (十八)认真做好各类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各类普查工作。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实搞准各类普查数据,摸清家底,为常规统计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建立普查、常规调查衔接机制,制定历史数据修订办法,规范和明确普查年份对历史数据调整的原则、范围和具体方法。
  五、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未依法建立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
  (二十)规范管理统计数据。省级统计数据以省级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
  (二十一)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普查年度建立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各级编制、民政、税务、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的“无缝对接、实时共享”。
  (二十二)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数据采集基础。加强统计报表设计、数据报送环节的审核把关。强化对基层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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