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财力自行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纳入第三批新农保试点的盖州市,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财政补助30%,市、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助10%;未纳入第三批新农保试点的市(县)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市(县)区级财政补助40%。今后纳入国家农保补助范围的市(县)区,再按上级规定调整市、市(县)区财政补助的比例。
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7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70%。
(二)建立个人账户
市(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启动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实施。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累计补缴保险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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