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新农保工作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全面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参保率要逐年提高,并纳入市(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实行市(县)区级统筹,待条件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
四、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措及待遇支付
(一)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标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新农保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超过500元缴费人员,市(县)区政府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但最高缴费标准不得超过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