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5.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映社会诉求、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36.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试行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把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放在首位,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将公开听证、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
37.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考核评议等管理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相应的公开审理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8.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敞开行政复议大门,积极受理人民群众的复议申请,努力做到复议为民、复议便民、复议利民。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都要依法纳入复议程序,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不受理。各级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凡作出影响人民群众权利和义务的决定,都要依法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复议申请权。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