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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同级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4.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5.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作出决定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裁量的依据。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究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工作。
  2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抽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和市(县)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案卷。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自查、抽查的方式,每半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映出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参评单位,并进行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级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政府法制办、部门法制机构确认具备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或换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杜绝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持有执法证件或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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