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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7.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8.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9.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订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20.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21.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2.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积极推进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电、海洋渔业、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领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扎实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目标,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参与民事活动中,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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