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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1.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13.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市(县)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协调的权威性,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可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起草。
  14.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在规范性文件施行后2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实施1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施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15.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6.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要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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