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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六)落实医疗服务政策。
  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注册后执业,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创业。
  把完善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机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政策规定有序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社区居民开展为老志愿活动。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按要求足额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对管理人员不足的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可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经费和资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服务规范。
  要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定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积极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声讯和网络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关怀等方面的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把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将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纳入职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学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等,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培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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