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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在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大力引进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以工业带动就业。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知识、技术、信息等优势,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空间和领域,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参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含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财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予以扶持,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并按税务部门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每吸纳1名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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