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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备证明;
  (六)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
  (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三)业主申请。
  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组成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 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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