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11〕212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6月7日由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协助进行调查。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综合统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司法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
第二章 管辖和回避
第七条 以下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