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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公园内的植物、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物污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采石、取土、修坟立碑、开荒种地、搭棚建厦。

  第十一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和花草树木,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进入本市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1.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3.践踏草坪,采折树枝花草,打摘果实和种子。

  4.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在树木和设施上刻画、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5.打逗、惊扰展出动物,向动物笼舍内投掷食品或物品。

  6.捕捞水生动、植物或捕捉野生动物。

  7.擅自修建练武场地或在公园内宿营、垂钓。

  8.溜宠物狗、放牧禽畜。

  9.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树叶垃圾及冥纸等。

  10.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轮滑、踢球等。

  11.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或未经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12.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游览区行驶。

  13.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秩序。

  14.其它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展览等公众活动,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内容要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绿化环境质量,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各类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按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 凡在公园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均应持相关批准手续,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扩边展沿, 陈列、宣传商品不能影响景观和扰民, 销售餐饮食品要符合质量卫生标准;不准在公园内生火做饭、饲养家禽。

  第十五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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