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优惠政策》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优惠政策
为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工作顺利开展,决定设立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地区个体工商户转企的组织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经信委、发改委、服务业委、环保局、药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文化局、旅游局、安监局、煤炭局、金融办、行政服务中心和银行等为成员单位。同时,制定以下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标准、规模和行业:
(一)雇工8人以上(食品行业10人以上);
(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
(四)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万元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转为企业。
(五) 重点行业为以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生产型、住宿、餐饮、娱乐、洗浴、采矿、选(洗)矿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类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二手车经营、汽车品牌销售、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成品油经营等。
二、为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帮助办理制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商部门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核发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传送税务等相关部门。
三、对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转型为企业的过程中,免收工商登记费和税务登记工本费。
四、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从事煤炭经营个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