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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甬政发〔2011〕124号),其中对本市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规范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的设定,取消和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项目,规范行政强制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的范围

  市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59件(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规范性文件381件(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2)。

  三、清理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次专项清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二是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三是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按照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本次专项清理的具体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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