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的通告

  六、凡出县境交易的动物及其产品,货主凭有效产地检疫证明、动物免疫证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回产地检疫证明。
  七、实行牛、羊、猪、禽定点屠宰制度。凡进入屠宰场(点)的畜禽,必须先由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手续齐全且经临床检查健康的畜禽方能进场屠宰,并由检疫员收回产地检疫证明;无产地检疫证明和标识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强制隔离14天或实施强制补检,确认无疫病后,方可进入屠宰场屠宰,补检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按货值金额的30%收取。
  八、切实做好动物运输交易车辆、场所的消毒工作。各乡镇场区要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和定期休市制度,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交易市场牲畜、车辆和场地的消毒,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对卫生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的交易市场,县畜牧兽医、工商、公安、卫生、经贸等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消毒、防疫收费标准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费字〔1996〕42号文件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各乡镇场区要切实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服从和接受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县畜牧兽医、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通力协助,密切配合,确保自治县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动物检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疫,严格出证办证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实施产地检疫、未经检疫出证或检疫合格不出证,以及私自涂改或伪造产地检疫证者,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对阻碍检疫、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甚至威胁、殴打工作人员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