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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的通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的通告
(巴政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对动物及其产品实行产地检疫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行交易、屠宰、运输的动物离开饲养地前,经营人员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动物产地检疫,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养殖户应在畜禽交易前三日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由村级动物防疫员赴现场进行免疫情况调查和健康检查,产地检疫合格的,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自治县实际,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
  四、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免疫证(免疫卡)登记内容齐全,国家规定的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必须接种,且免疫在有效期内;
  2、动物免疫标识齐全;
  3、动物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
  4、动物群体和个体临床检查健康。
  五、实行畜禽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凡在县境内交易的动物及其产品,货主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县境内运输和交易。对无产地检疫或证物不符的一律禁止进入市场交易,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视情节,依法对交易牲畜采取强制隔离、强制免疫、重新补检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的30%收取。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规定的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对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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