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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优化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清远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交易公告,竞买人按公告和网上交易须知的要求,参与网上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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