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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9〕62号)


城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采取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措施,保障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供排水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城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城区水资源量的分配,制定计划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城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服务业及居民生活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城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对用水户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发改委和建设局根据城区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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