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部分实际用水量与初定用水计划量差额较大的单位暂缓下达用水计划。限用水单位在收到暂缓用水计划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并根据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确定用水计划。
第五条 用水计划、定额用水量调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调整。
(一)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二)用水户向县供排水公司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县供排水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三)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试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加价收费。
(四)县供排水公司应根据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对基本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及时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并按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季节性用水差异的生产、生活用水单位,全年计划水量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各月用水量,并由县供排水公司进行考核。对学校寒暑假期间的用水量按比例压缩。
第六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程序。
(一)县供排水公司根据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考核结果发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
(二)用户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通知书如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县供排水公司。县供排水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收费的意见,并将情况上报县建设局。
(三)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水量用水,超过批准水量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
(一)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20%(含)以内的,超限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在30%(含)以内的,超限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