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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9〕65号)


城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供排水公司具体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各用水单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区内用水单位应协助县供排水公司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第四条 用水计划、用水定额的确定。
  (一)一般工业企业和季节性用水企业按前3年平均取水量确定用水计划。基本没有生产用水的工业企业按生活用水定额确定用水计划,少量附属设备用水按实际需求计入用水计划。
  (二)公建单位用户的生活用水计划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活用水定额确定。
  (三)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四)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及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定额确定计划用水量;工业企业按项目设计,经用水节水评估后确定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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