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教育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9〕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巴各单位:
《自治县人民教育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教育基金、城市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水平,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哈密地区人民教育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自治县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管会),由县分管领导任主任,县教育局、财政局、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行、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征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县征管会接受地区征管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地区征管会的决定、要求、规定;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是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部门。
二、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对象、标准、计征办法执行,做到应征尽征、足额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二)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属地征收、全额上缴、全额返还的原则,由县教育局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统一调配,专款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