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山南开发区牛羊养殖育肥基地的育肥大户,每育肥出栏一个标准羊单位,经县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补贴草料和牛羊运费5元。(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9、允许县直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在县域内创办、领办经济实体,从事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鼓励畜牧企业聘用科技人员,企业所付报酬归科技人员所有;对推广实用技术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实行低职高聘。(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三、牧民搬迁定居
1、插花安置牧民。采取自由结合的方式,对牧民购置农业乡镇农户房屋,流转农户土地,并与所在村组达成协议,流转期限至少10年以上,人均耕地不低于2.5亩,所购房屋经县建设部门鉴定可以居住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插花安置牧民1万元的补助(包括当年耕种所需种子费、水费、机耕费等),其中:1000元为实物(青贮玉米)补助。安置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牧民开展农业生产。农业乡镇接受一户插花安置牧民,由县财政给予安置地村委会1000元管理费。插花安置牧民必须服从安置乡镇、村组管理,自觉遵守乡规民约,对拒不服从管理和不遵守乡规民约的牧民予以退回原所在乡。插花安置牧民若愿意将其所属的耕地、草场、林地交回村集体或长期流转给贫困牧民的,将其转为安置地乡镇户口。(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2、进城定居牧民。对进城定居有固定职业的牧民,若愿意将所属的耕地、草场、林地交回村集体或长期流转给贫困牧民的,优先将其转为城市户口,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愿意购房的可享受拆迁户的优惠政策。(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3、企业务工牧民。牧民与务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建房可享受抗震安居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并享有企业正式职工同等待遇,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对参加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4、就地定居牧民。就地定居牧民必须进行“暖季放牧、冷季舍饲”,房屋建设达到抗震标准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并协调解决生产发展贷款资金,帮助牧民发展生产。同时,对定居牧民免费进行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
四、劳务输出工作
1、对组织输出劳务50人以上200人以下和200人以上,连续务工在六个月以上,稳固率达到80%的劳务经纪人,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享有正式职工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本条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