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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严禁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职工个人借款,盘活用活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差旅费开支管理。严格执行差旅费文件规定,严禁公款旅游,景区门票不得报销,住宿宾馆等级按同行出差人员中的最高级别确定,入住房间标准按出差人员的职务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2008〕6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车辆购置管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购置、更新的车辆,由财政部门在单位车辆编制控制数内审核,报自治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各部门(单位)申请资金必须提供绩效评价目标和规划方案,年终必须提供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评价。凡是没有绩效评价目标、规划方案的,一律不安排资金。逐步做到有一项资金,就有一个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审查、稽核、监察、评价和处理。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等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挤占、套取财政性资金的或违规使用、拨付财政性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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