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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项目工程必须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时必须有集中采购通知单及承包商和预算单位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核实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拨付达到80%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拨付项目余款。
  2、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经上级部门和自治县批准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财政与审计部门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4、对各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逐步实行“一卡通”,确保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农民受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拨款要严格把关,预算外拨款在单位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前提下,按各单位收缴金额,依据支出预算分月拨付。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拨付时,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入库进度拨付。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严格执行自治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的有关规定,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和库款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经费预算内。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属于自治县公布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县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二十四条 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乡财部统一核算的单位,其会计核算职责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乡财部承担,但单位负责人仍为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严格把关,确保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运作的安全、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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