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统一确定的部门定额标准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进行政府采购。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无年度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预先安排部门正常支出需求。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维护预算严肃性。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是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工作任务有重大调整,或国家出台新政策对预算有较大影响时,相关部门应出具书面报告并附详细调整说明材料,经自治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调度,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
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动支。
第十七条 对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即人员开支(工资统发单位除外)和日常公务费拨付,由县财政部门以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依据,对正常经费按进度(分月或季度)拨款。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