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任务,积极组织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第七条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账户统一设置、票据统一管理。
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2、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每年公布的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各执收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范围和标准。
3、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各单位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统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要于当日全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日征收金额不足500元人民币时,可在达到500元额度后汇缴规定账户,每周五必须汇缴一次,银行代收网点在每日营业终了前,必须将当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到规定帐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存私放,严禁坐收坐支。
4、建立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购前审批,限量领购,及时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单位购票必须报县财政局票据专管员审核,经非税收入主管领导审批后领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政策、标准、方法,编制预算内外收支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能需要,按照“收支统管,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内外的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各单位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不同收入来源,进行科学测算。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