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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邀请招标的投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四)中标人违法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单位对合同内容不审核就随意签字盖章,或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由施工单位随意填写合同条款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没有正当理由的。
  (七)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违反合同规定、增加概算投资的。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及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而未签字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与施工设计图注明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一致,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资金未开设专户核算和管理的。
  (二)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的。
  (三)建设单位超规定列支管理费的。
  (四)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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