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实施,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要合法真实,不得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的料场、材料采购地点等,如需改变,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设计单位未出具设计变更的,视为施工单位自主行为,由此引起的工程量等的增加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各建筑施工等有关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建设单位应督促补计,补缴。
第二十五条 各建筑施工等有关单位不得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六、工程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照《
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要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凡本办法监督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审计人员现场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项目决算报送县审计局审计,在审计通知书下发3天内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承包合同;
(二)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
(四)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的决算书;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验收报告;
(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九条 每项工程决算进入审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局报送工程资料,若出现有漏报工程资料的现象,特别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经济签证、工程变更及隐蔽记录等,审计局对补签的任何手续都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增加不计入审计结果。若发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减少工程造价而未进行变更记录或记录未报送的情况,则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减。
七、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