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验收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帐务设置和财务管理,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拨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必须从严控制。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为基数,并按总投资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 符合本办法的所有建设工程完工后,资金结算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时暂停拨付,掌管资金的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对建设项目价款进行最终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再清算。如未按上述规定付款,形成超付工程款的,由超付部门负责追回,无法追回则由超付部门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