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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认真填写合同条款,避免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索赔条件,从而导致额外投资。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招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九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基本建设项目需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额度,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追加投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与施工设计图注明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一致,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监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禁止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 经批准审核的施工图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单位和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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