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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二次政府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基本建设工程
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与监督,控制建设成本,保证自治县重点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审计法》、《城乡规划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由县审计局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符合《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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