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注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对未持证办理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对违反政策生育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并处罚。
6、民政部门:向婚姻登记对象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把结婚年龄审核关;认真落实《
收养法》,办理收养手续时,须查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负责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在社会救济工作中,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对待;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
7、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矿产资源开发商到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和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建立企业计划生育法人代表责任制。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并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以业管人”,即流动人口办理就业手续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一体化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督促各用工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9、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在雇佣劳动工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0、卫生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发现擅自取消长效节育措施者、有怀孕或生育者,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否则,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1、教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创造条件,实行入学登记管理,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2、司法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实施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凡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案件发生在哈密的流动人口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司法涉及鉴定人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协商以及协调活动,切实尊重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