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四知四清四掌握”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即:知育龄妇女姓名、知婚姻状况、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知避孕节育措施;流动人口情况清、基础教育对象和内容清、协会基本情况清、避孕节育随访对象清;掌握政策法规、掌握辖区育龄妇女信息动态、掌握药具各类用法、掌握计划生育基本数据。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模式。
(五)完善各类基础工作,保障各项工作到位。村(居)委会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向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半年、全年报表和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上报半年、全年报表、流动人口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乡镇《婚育证明》的征订、管理和发放工作,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婚育证明》数量上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缴纳《婚育证明》工本费。
(六)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
1、人口计生部门: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指导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入户调查、登记、汇总、反馈信息及日常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每季度负责组织召开一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综治部门: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动协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须持相关有效证明登记备案。
3、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登记和管理工作,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施“以证管人”,即办理居(暂)住证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施“以房管人”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即出租私有房屋的业主,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社区服务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签字承诺履行《房屋租赁社会责任书》;新生儿落户需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对发现未持证落户或办理居(暂)住证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伤害执行公务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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