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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充分发挥协会中心户长的作用,及时了解青壮年人群的去向意愿,及时掌握流出人口的动向,积极配合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综治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量、流向、分布情况及其婚育、节育动态,落实服务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为本辖区内流出人员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与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签订人口计生合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每四个月寄回一次《报告单》,年内不少于三次。对区内流动的男性外出时,不需办理《婚育证明》,本人要求办理或在区外流动的,应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对离开本地居住、务工、经商等未婚育龄女性,超过十五日的,应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对已婚的要核对其《结婚证》,已生育的要核对其《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两证”;政策外生育的,要核对其缴交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对已婚育龄妇女要核查其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2、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落实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做好流出人口的免费“四术”工作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对流出人口由流入地提供免费技术服务,户籍地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4、建立健全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信息档案,在《育龄妇女信息卡》中详细记录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人口计生合同等情况。
  (三)企业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煤炭、化工企业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本企业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备流动人口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接受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支持和参与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落实凭证用工制度,在招聘、雇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时,应查验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或村(居)委会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对无证或未验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佣,优先录用实行计划生育者。对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十五日内向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组织流动人口员工中应查环查孕对象参加一年不少于三次,每次间隔四个月的孕情检查。督促所雇佣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落实计生手术的对象做好随访工作。企业要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建立协会制度,开展政策、法规宣传、计生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工作中对重点人群实行重点管理,加强对育龄人群和随同家属的管理工作,乡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重点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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