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排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31日)
公安、安监、教育、城建、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及村(居)委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单位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消除隐患。
公安部门要建立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承担起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督促单位严格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5/T3161-2010)地方标准,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对经营布料、服装、日用品等可燃商品的市场、商店,要督促其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并配备便携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同时,要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各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快推进本行业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程,特别是教育、住房和城建、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本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二)重点攻坚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久拖不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老大难”隐患单位,要在挂牌督办的基础上,由公安、消防、安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医院、福利院、学校等无法落实停业措施的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统筹协调解决。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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