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依法查封。
3.凡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查封。
4.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拆除。
5.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查封。
6.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查封。
(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3.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一律依法查处。
4.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查处。
5.凡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6.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三合一”建筑、出租房、建筑工地等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查处。
2.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查处。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一律依法查封。
5.对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居住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6.施工建筑内一律不得设置工人集体宿舍,对建筑工地存在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隐患问题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