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扎实做好城乡建设地震安全工作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国内外灾害性地震的经验教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哈密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复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研究与工程震害的分析,不断提高抗震技术水平和抗震能力。
各乡镇场区和国土资源、农业、建设、规划、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尽快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报批制度。坚决取缔生产、使用预制空心板、槽心板的企业和个人,杜绝乱建乱搭、销售使用旧预制空心板、槽心板的现象,确保今后的建设工程完全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各乡镇场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编制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科学指导推进乡(镇)、村抗震防灾工作。发改、建设、地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地震安全设防的管理机制。在城镇、村镇规划及工程建设中充分考虑地震活动背景和场地条件,把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
自治县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立项或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验收阶段,必须经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核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福利机构等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建筑,要按照抗震设防9度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大中型水库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水库,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哈行办发〔2003〕8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烈度复核,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地震、规划等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选址、设计的建设项目,各部门(单位)一律不予审批。对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达不到质量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