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财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需要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审计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活动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需要本部门核准或许可方可从事的投资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建立联络员队伍,做到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群防群治。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工作考核
自治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考核工作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综治办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半年督查由综治办牵头,在每年7月上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进行统一督查;年终考核由综治办牵头,在每年11月上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进行统一考核。
考核方式为:听取被考核单位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各项制度等,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实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