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安排、部署、指导、检查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定考核目标、量化具体指标、细化责任分工;牵头组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考核。
(二)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调查、处理和追究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破坏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信息安全产品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备案)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