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部门在经营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注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注销、撤销或届满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本系统内的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将信息通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信息通报工作进行检查。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须取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前置许可证,而没有取得任何前置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查处取缔。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如第一许可审批部门已经依法颁发行政许可,第二许可审批部门没有颁发行政许可,则第二行政审批部门为第一责任人,以此类推。如所有行政许可均已获得,或不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为第一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域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场区不履行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