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参合农牧民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转诊补偿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十)参合农牧民在疆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800元,按35%补偿。
(十一)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自治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根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由县合管中心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安排当年健康体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积极鼓励本县农业户口常年在外务工及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务工期间因患疾病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正常补偿,但必须出具用人单位或派出单位证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乡两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基金管理使用及补偿情况;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审计合作医疗财务帐目及补偿情况,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与住院补偿费用、人次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会同卫生、财政、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情况及基金管理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由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罚款等处理: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