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6、血液制品。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普通病房单人间;
5、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65岁以上老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以及新生儿住院等补偿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费和合作医疗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正常分娩由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费定额补助400元,合作医疗经费定额补助300元;剖宫产由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费定额补助400元,合作医疗经费定额补助1400元;病理性分娩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助。
(二)新生儿补偿: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当年的合作医疗,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三)65岁及以上老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原补偿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在原补偿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五)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在原补偿比例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七)参合农牧民发生交通事故,无理赔方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有效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予以补偿。
(八)农牧业作业意外造成的外伤,提供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予以补偿。